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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滨海新区规建局、镜湖新区开发办综合事务部、各有关单位:

  为着力解决当前我市群众反映突出的住宅工程质量上的问题,全方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和建设品质。我局编制了《绍兴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现予以印发。2024年7月1日后新立项的住宅工程应贯彻执行,《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暂行规定》(绍市建设〔2018〕216号)同时废止。

  1.0.1 为有效预防和治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提升工程品质,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观品质缺陷的统称。本导则所列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主要包含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砌体工程裂缝,抹灰工程空鼓及开裂,地下室工程裂缝及渗漏,楼地面工程积水及渗漏,屋面工程渗漏,外墙饰面脱落及渗漏,门窗工程渗漏等问题。

  1.0.3 装配式建筑严格按《浙江省装配式实施工程技术指引(结构典型问题篇)》的要求做常见质量上的问题防治。

  1.0.4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立项住宅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其它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0.5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2.0.1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以落实建筑设计企业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为重点、以提高设计质量为起点,从设计、材料、施工、管理等方面做综合预防和治理。

  2.0.2 质量通病防治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通病防治导则。

  2.0.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0.5 工程完工验收前,应根据《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表1)对质量通病防治的实施情况做现场检查与评价,住宅工程应结合分户验收进行。实施工程单位应提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附表3)、监理单位应提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价报告》(附表4),建筑设计企业应审核上述报告并签署审核意见。

  3.1.1 建筑设计企业全面负责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组织与实施。建筑设计企业应向设计、实施工程单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和实施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3.1.2 建筑设计企业不得以降低造价或优化设计为由,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国家现行标准和本导则的要求做施工图设计,不得在设计合同或者以设计单位承诺等形式限定工程含钢量等材料的用量,不得以“优化设计”等名义改变原设计单位确定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内容。

  3.1.3 建筑设计企业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项目施工工期。确需缩短工期且技术可行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旁边的环境的技术措施或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确认。调整合同约定施工工期的,应承担对应的措施费用。

  3.1.4 建筑设计企业应审查并批准实施工程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工程的方案》,督促实施工程单位按质量通病防治设计的基本要求及实施工程的方案实施。

  3.1.5 建筑设计企业应严格遵守设计变更审查程序。发生涉及法定审查内容的设计变更,应送原图审机构审查。

  3.1.6 建筑设计企业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据本导则、针对原施工设计图不足而提出的有利于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建议应予以采纳,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承担增加的相应费用。

  3.1.7 建筑设计企业应加强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验收管控,定期组织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强化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质量检查和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实施工程单位减少实际工程质量。

  3.1.8 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严格质量检验管理,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测试的项目,应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按本导则要求检测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检测费用。

  3.1.9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质量通病防治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价,发现存在质量通病的,责任方应在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3.2.1 设计单位应根据《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和本导则的要求,明确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篇,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应进行细化设计,并用节点构造详图予以明确。

  3.2.2 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向各参建单位进行质量通病防治设计内容交底。

  3.2.3 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主要环节的质量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验收环节中工程存在不符合质量通病防治设计要求的,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

  3.2.4 设计单位应参加质量通病的分析,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和防治措施。

  3.3.1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根据《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务书》及本导则,认真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附表2)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专业分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本导则要求编制分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3 图纸会审和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设计图中质量通病防治考虑不当或不符合本导则的问题,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并形成记录。

  3.3.4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明确质量通病防治的施工工艺标准、质量验收要求、工序安排与工艺选择,对作业人员或专业分包单位就质量通病的防治进行技术交底。

  3.3.5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选用工程材料,材料的品种、性能应符合本导则及设计与规范的要求。

  3.3.6 施工单位应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相关资料。工程完工后,应组织通病防治自查自改自评工作,并填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3.4.1 监理单位应对设计文件中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提出意见建议,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

  3.4.2 监理单位应编制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监理实施细则,提出质量通病防治的具体要求和监管措施,并列入《监理细则》。工程施工中应针对通病防治措施的重点和关键部位,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有关的质量验收,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3.4.3 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将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实施情况和评价结果填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价报告》。

  4.1.1 设计单位应按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根据工程实际采取控制混凝土裂缝的设计措施,设计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筋率应适宜,并充分考虑施工允许偏差等不利影响,且配筋率不应小于0.2%;

  3当上部结构平面不规则、平面刚度变化较大或平面超长时,应对结构或构件采取设计加强措施。

  4.1.2 伸缩缝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结构平面和立面布置宜规则,质量和刚度分布宜均匀、连续。

  4.1.3 非精装修交付的住宅,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二次装修的附加恒载限值。

  4.1.4 住宅工程楼面板厚度不宜小于120mm,屋面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的楼面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住宅工程当采用叠合板时,楼面板厚度不应小于130mm(现浇层70mm厚),公共区楼面板厚度不应小于140mm(现浇层80mm厚),多层建筑屋面板厚度不应小于140mm(现浇层80mm厚),高层建筑屋面板厚不应小于160mm(现浇层100mm厚)。

  4.1.5 住宅工程上部结构板应双层双向配筋,楼面板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屋面板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板面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当屋面板采用叠合楼板时,预制板部分的板底钢筋间距可取150mm。

  4.1.7住宅工程当阳台、雨蓬等净悬挑长度不小于 1.2m 时,阳台、雨蓬应采用梁板式结构;当阳台、雨蓬等净悬挑长度小于1.2m且采用悬挑板结构形式时,悬挑板根部厚度不应小于120mm,悬挑板板面的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且应在悬挑板板底配置抗裂分布钢筋。

  1 给水管不应埋设在现浇板内,埋设于地面垫层内时,应采取防止面层裂缝的措施。

  2 其它管线埋设于现浇楼板内时,管线外径应小于楼板厚度的三分之一,且不应超过50mm;管线外壁至楼板上、下表面净距不应小于30mm,否则应加设钢筋网,钢筋网应沿管线mm宽度,钢筋网钢筋直径不小于6mm,间距不大于150mm,同时增加板厚。

  3 其它管线埋设于现浇楼板内时,应水平分散排列布置;管线应埋设于现浇楼板的上、下两层钢筋的中部,在同一位置管线重叠不得超过两层,当埋设于叠合板的现浇层内时应单层布置。

  4 其它管线因条件限制必须水平集中排列埋设于现浇楼板内时,应单层布置;管线应埋设于楼板的上、下两层钢筋的中部,当管线埋设于叠合板的现浇层时,管线应布置在现浇层上层钢筋的下部,当管线mm时,应采取局部结构加强措施。

  4.1.9 未设梁的楼面板上设置隔墙时,隔墙部位的楼面板底部应增设加强钢筋,钢筋数量应按隔墙荷载计算确定,且钢筋数量不应少于2根,钢筋直径不小于14mm。

  4.1.10 当梁的腹板高度大于等于300mm时,应在腹板两侧增设抗裂腰筋。腰筋直径不应小于8mm,且间距不应大于150mm。梁的腹板高度≥450mm时,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

  4.2.1 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预拌混凝土》 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2.2 预拌混凝土浇筑时应按检验批检查入模坍落度。泵送高度超过27m时,入模坍落度不应大于180mm;泵送高度小于27m时,入模坍落度不应大于150mm。

  4.3.1 施工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组织施工, 并应结合设计文件及工程实际,在专项施工方案中制定混凝土裂缝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混凝土浇捣前应将基层或模板清理干净并洒水湿润,浇捣时混凝土应振捣密实,结构水平构件在混凝土初凝前宜采用平板振动器进行二次振捣;

  3混凝土浇筑完毕,应及时养护。结构水平构件在混凝土初凝前应尽快收面,宜采用覆盖塑料薄膜养护。当采用覆盖塑料薄膜养护时,应边收面边覆盖,塑料薄膜应紧贴混凝土表面,塑料薄膜内应保持有凝结水;

  4.3.2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混凝土浇筑进行旁站,加强对混凝土施工质量的管理。

  4.3.3 预拌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浇筑。

  4.3.5 楼面板和屋面板浇捣过程应采取防止直接踩踏钢筋的措施。浇筑过程混凝土应边浇筑边摊铺。

  4.3.6 当型钢悬挑外脚手架的悬挑型钢梁锚固位置设置在厚度小于120mm的楼面板上时,应对楼面板采取加固措施。

  4.3.7 模板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模板支撑应满足强度、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并应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2Mpa时,不得上人进行后续施工。当混凝土强度小于lOMpa时,不应在楼面板上吊运和堆放重物;

  3施工升降机楼层出口进入建筑各楼层第一个房间的楼面板,应依据现场实际工况对该楼面板强度、刚度进行验算。

  4.3.8 后浇带应独立支模,后浇带两侧混凝土的模板及支撑的拆除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应待后浇带施工完毕且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时方可拆除。

  4.3.9 混凝土浇筑完成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对普通混凝土的养护不应少于7d,对采用缓凝外加剂、大掺量矿物掺合料配制的混凝土、抗渗混凝土、后浇带混凝土的养护不应少于14d。

  4.3.10 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进行分项和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当发现现浇混凝土裂缝时,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分析裂缝产生的原因,针对不同原因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1.1 设计单位应针对工程实际明确砌体墙与混凝土结构之间的连接方式,设计文件应提出具体做法要求或明确细部构造详图。

  5.1.2 带窗填充墙应设置通长钢筋砼窗台板,板带高度不应小于120mm,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根直径10mm,分布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窗台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25,纵向钢筋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5.1.4 填充墙墙体(包含ALC板)与结构梁、柱(含构造柱)或混凝土墙体等不同基体材料交接处,应设置热镀锌电焊网(网孔规格不应大于15mm×15mm,钢丝直径不应小于1.0mm)或耐碱玻纤网布,热镀锌电焊网或耐碱玻纤网布的宽度应取500mm,并沿界面缝两侧各延伸250mm。

  5.1.5 顶层采用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的框架填充墙应满铺耐碱网布或热镀锌电焊网(网孔规格不应大于15mm×15mm,钢丝直径不应小于1.0mm)等必要的加强措施。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框架填充墙应满铺热镀锌电焊网等必要的加强措施。

  5.1.6 门窗洞边距框架柱或构造柱边小于240mm时,门窗洞高度范围内的墙体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配置的钢筋应与结构连接,宜与混凝土主体结构同时浇筑。

  5.1.7 门窗洞口顶距钢筋混凝土结构梁底小于240mm时,门窗洞口过梁长度范围内的墙体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配置的钢筋应与结构连接,且应与混凝土主体结构同时浇筑。

  5.1.8 外墙窗台和阳台等人员可能踩踏处的线条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型式。

  5.1.9 当内隔墙为非砌筑,且房屋为坡屋面时,非砌筑隔墙宜按坡屋面最低处做平,并于非砌筑隔墙顶设置钢筋混凝土层间梁,层间梁至坡屋面范围内的墙体可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填充。

  5.1.10 部分内隔墙采用非砌筑时,对于连续开设门洞的内隔墙(如图示1),宜按现场砌筑墙体处理,但应确保《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的装配率计算中的“内隔墙非砌筑”计算比例要求。

  5.2.1 墙体材料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等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产品合格证明和现场复验报告。

  5.2.2 填充墙墙体的砌体材料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要求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 住宅厨房、卫生间墙体,应选用防水性能及承重能力均良好的墙体材料。卫生间的墙体宜采用非粘土类烧结多孔砖砌筑,不宜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

  5.2.4 预拌砂浆应符合《预拌砂浆》GB/T25181 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95 的规定及设计要求。合格证应明确供货单位,工程名称,预拌砂浆品种、等级、数量,产品出厂批号、配合比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复验报告编号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5.3.1 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的运输与堆放应有可靠的防雨措施。

  5.3.3 在填充墙墙体临时施工洞口处,应沿墙体两侧预留2根直径6mm 的拉结筋,间距不应大于500mm,补砌前应润湿墙体连接处,补砌应与原墙体接槎处顶实,并外挂热镀锌电焊网,两边压墙不应小于250mm。

  5.3.5 不得在填充墙墙体上交叉埋设电气导管或开凿水平槽。开凿竖向槽应在砌体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要求且填充墙墙体顶塞紧后进行。

  5.3.6 对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在砌筑时预留或预埋;当必须在砌筑完成的墙体上开洞、开槽时,应放线后采用专用机具钻洞、切槽;洞槽修补时应采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保证密实粘结牢固。抹灰层应设置热镀锌电焊网或耐碱玻纤网布等防裂措施。

  6.1.2 蒸压粉煤灰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隔墙板的内墙抹灰宜采用混合砂浆或抹灰石膏。

  1水平分格缝宜按自然层设置,垂直分格缝宜按开间设置, 间距不宜超过6m;

  2无外保温层时缝深宜为饰面层厚度,有保温层时缝深为饰面层加保温层厚度,缝宽宜为10mm;

  5楼层结构梁处设置分格缝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外挑线条处理,与主体结构一次浇筑成型。

  6.2.1 抹灰采用的预拌砂浆应符合《预拌砂浆》GB/T25181 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95 的规定及设计要求。合格证应明确供货单位,工程名称,预拌砂浆品种、等级、数量,产品出厂批号、配合比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复验报告编号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6.3.1基体应修凿平整、清理干净,预留孔洞和预埋件应校正准确、牢固,并应采用1∶3水泥砂浆修补。

  6.3.3 外墙施工脚手架眼、穿墙螺杆,应封堵密实,表面采用1:3防水砂浆粉实,穿墙螺杆宜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孔洞填塞应由专人负责,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手续。

  6.3.4 抹灰必须分层进行,严禁一遍成活。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必须采取加强抗裂措施。各抹灰层接缝位置应错开,并设置在混凝土梁、柱中部。

  7.1.1 地下室平面布置应尽量规则,避免过多内凹与外凸,尤其是尽量避免地下室与地下室之间狭长形通道相连接方式,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构造措施,如单层地下室应力变形集中处设置伸缩缝断开处理、多层地下室应力变形集中处设置结构水平喇叭口过渡等办法,加强过渡处的结构强度、抗变形能力和防水构造做法。

  7.1.2 住宅工程负一层地下室,当地下室结构底板采用梁板结构时,地下室结构底板厚度不应小于350mm;当采用无梁筏板基础时,地下室结构底板厚度不应小于450mm。当地下室为负二层时,地下室底板的厚度,应在负一层地下室底板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50-200mm,具体增加多少与负二层层高、地下水位有关,由设计计算决定。底板的双层双向拉通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和45ft/fy中的较大值。半地下室、存在临空面的地下室板厚和配筋均不受此条限制。

  7.1.3 住宅工程负一层的地下室外墙板厚不应小于300mm;负二层的地下室外墙板厚不应小于350mm;当负二层外墙与负一层地下室的防水底板相连时,外墙厚度不小于450mm且不小于负一层地下室结构底板的厚度;负二层外墙与负一层地下室的防水底板连接处尚应加腋过渡处理。半地下室不受此条限制。

  7.1.4 住宅工程地下室结构外墙设置扶壁柱或与室内混凝土隔墙相交时,应在该处的地下室外墙上增设水平附加钢筋,钢筋间距与墙体水平筋同,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并居中布置于水平拉通筋之间。沿扶壁柱(砼隔墙)侧边伸出长度不应小于800mm。同时,墙体外侧水平筋不得在此范围内搭接(如图示2)。

  7.1.5 住宅工程地下室结构外墙板的水平分布筋宜布置在竖向筋的外侧,且直径不应小于10mm,墙净高中部位置1米范围内水平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其他部位水平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

  7.1.6 住宅工程当地下室结构外墙板迎水面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大于50mm时,应在钢筋保护层厚度内居中配置直径为Ф6@100的双向拉通防裂钢筋。

  7.1.7 通往地下的汽车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置不小于坡道宽度的截水沟,当坡道敞开段无遮雨设施时,在坡道敞开段的较低处应增设截水沟。

  7.1.8 地下车库内的集水井和排水沟宜直接相连,当采用管道连接时,管道管径应满足排水量要求。

  7.1.9 地下车库内地下室沉降缝两侧、沿地下室外墙、消防水池池壁等易渗漏、易结露区域1m 范围内应设置可收集地面渗水的排水沟和集水井。

  7.1.10地下汽车库应考虑结露因素,设置除湿设备。除湿设备应按防火分区配置,防火分区面积大于2000m2时,设置数量应不少于两台。除湿设备宜结合入户门厅布置,冷凝水可排至排水沟或集水井,由集水坑提升后外排。当地下室入户门厅暂未安装除湿设备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需预留除湿设备的数量、参考型号以及相关技术参数,并在相应的位置预留除湿设备的安放空间以及相应的电源和排水设施。除湿设备应具备自动开启功能,其自动开启的湿度条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

  7.1.11 多层地下车库的环形汽车坡道,应在每一层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其中直通室外的坡道段的集水井按5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设置。

  7.1.12 地下室底板、顶板后浇带封堵时间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要求在顶板覆土完成后进行,避免因降水停止而顶板覆土未完成而后浇带提前封堵原因出现上抬现象。若后浇带确需提前封堵的,需经五方责任主体签字后方可实施。

  7.1.13地下室底板应采用预铺类防水卷材两道(满铺法铺贴);侧墙、顶板的结构迎水面应外设防水层不少于两道。

  7.1.14变形缝处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总厚度不应小于400mm,其防水构造应充分考虑后期维护和维修,应至少采用一道可拆卸式止水带。

  7.1.15地下室顶板覆土应充分考虑园林绿化时覆土的起伏变化,并在结构设计总说明中注明覆土的容重及覆土变化的范围。景观专业进行设计、施工时,应严格控制覆土容重及覆土厚度,确保其不超出结构允许的范围内。地下室强度计算和桩基抗压计算时应按较厚的情况考虑,地下室抗浮验算时应按较薄的情况考虑。

  7.2.1 防水涂料、卷材、粘结料、密封胶等防水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当设计未明确防水材料的具体品种时,应在拟选用前报设计单位确认,不得擅自使用。

  7.2.2 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防水材料进场应有产品合格证。涂料、卷材、粘结料、密封胶类防水材料进场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对其防水性能进行检测。

  7.3.1 防水混凝土施工前应做好排水工作,不得在有积水的环境中浇筑混凝土。

  7.3.2 防水混凝土应分层连续浇筑,分层厚度不宜大于500mm。防水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振捣,避免漏振、欠振和超振,浇筑时应及时排除泌水。防水混凝土终凝前应进行表面二次抹压。混凝土养护应满足4.3.9条要求。

  7.3.3 防水混凝土结构内部设置的各种钢筋或绑扎铁丝,不得接触模板。用于固定模板的螺栓必须穿过防水混凝土结构时,应采用止水螺栓,螺栓上加焊止水环,禁止野蛮拆模碰撞止水螺栓产生裂缝。拆模后应将留下的凹槽用密封材料封堵密实,并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抹平。

  1 模板支设前,应将施工缝表面松散混凝土、浮浆凿除, 并清除杂物,宜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混凝土浇捣前应浇水湿润;

  2 地下室结构外墙水平施工缝设置高度距地下室结构底板面不应小于300mm,并应设钢板止水带,钢板止水带应固定牢固;

  3 钢板止水带必须双面焊接,焊缝应严密;应在转角1m以外搭接,不得在转角处搭接。

  8.1.1 有地漏的厨房、卫生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及层间退台屋面、顶层露台、平台等周边墙体除门洞外,应向上做一道同墙宽、高度不小于建筑完成面以上250mm 的混凝土防水翻边。

  8.1.2 有地漏的厨房、卫生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标高,应低于室内相邻房间楼地面不小于15mm,装有地暖管道的卫生间、厨房,管道穿过高差处应有隔断措施。

  8.1.3 住宅工程卫生间、厨房、有水封闭阳台应设置防水层。防水层高度应至上层楼板底。地面防水层宜采用柔性材料,墙面防水层宜采用刚性材料。墙面涂刷应不少于二遍,第二遍涂刷的走向与第一遍垂直。

  8.1.4 敞开式连廊地面应比相连的电梯厅等地面低30mm左右(有无障碍要求时应满足相应规范要求),且宜设置防止雨水进入的措施,可能飘入时应设置排水措施(如长边设置建筑面层浅沟),应向远离电梯前室的方向排水,并排水不应与屋面雨水管合并。高层住宅的设备平台排水与屋面雨水管不宜合并,必须合并时应保证雨水反溢时不会进入住宅户内的措施。

  8.2.1 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8.3.1 混凝土防水翻边应与楼层现浇板混凝土同时浇筑,混凝土防水翻边支模中禁用钢筋或铁丝对穿加固。

  8.3.2 防水层施工前应先将楼板四周清理干净,选用卷材防水时,阴角处应做成半径为30-50mm的小圆弧。

  8.3.3 卫生间、浴室等用水房间的地面与墙面阴角处防水层应做附加增强处理,每边宽度不应小于150mm。

  8.3.4 管道立管穿过卫生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处,应设置防水套管,套管顶部至少高出装饰面层50mm,立管上下轴线mm,套管与楼面接口处应作防水处理;器具排水管穿越楼面宜采用预埋成品接口配件的方法。管道安装后,应在管道周边进行24小时蓄水试验,无渗漏后再做防水层。

  8.3.5 悬挑脚手架预埋件设置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严禁使用穿孔螺杆。

  8.3.6 有防水要求的楼面板预留洞口应分两次封堵施工。第一次应采用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浇筑至楼面板厚度2/3处,待混凝土有一定强度后应进行24小时蓄水试验;无渗漏后,第二次应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封堵至楼面板平。

  8.3.7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其结构施工完成和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应分别进行蓄水试验,蓄水最浅处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小时。下沉式卫生间时,在第二次防水完成后应进行第三次蓄水试验。

  8.3.8 当蓄水试验发现渗漏时,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应重新进行蓄水试验。

  9.1.1 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结构层应设计为防水结构层,其抗渗等级不低于P6。

  9.1.2 出屋面管道井、上人孔、高低跨、等高变形缝和女儿墙周边泛水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翻边,翻边高出屋面建筑完成面不应小于250mm。

  9.1.3 封闭式保温层或保温层内水分难以排除的屋面,应在保温层内设置排汽通道或排汽层。倒置式屋面保温层内不得有积水,进入保温层内的水应排出。

  9.1.4 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块体材料保护层与女儿墙或山墙之间,应留宽度为30mm 的缝隙,缝内宜填塞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并应用密封材料嵌填。屋面保护层分隔缝纵横交叉面积不应大于9m2 ,且分隔缝间距不应大于4m。

  9.1.5 穿越屋面的给排水管道(包括穿屋面的太阳能用冷热水管、空调冷媒管等)均应设钢制防水套管,且高出平屋面或斜屋面面层不得小于300mm,其管壁厚度及翼环厚度应参照国标图集的要求。当集中穿屋面管道数量超过5根时,应采用冷媒管井出屋面的方式沿竖井敷设。

  9.1.6 穿越屋面的太阳能热水器等的电气导管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并应设置防雨弯头。当集中穿越屋面的电气导管数量超过5根时,电气线路应采用电气竖井出屋面的方式沿竖井敷设。

  9.1.7 屋面现浇混凝土保护层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厚度不应小于50mm,应配置直径不小于6mm,间距不大于100×100mm的焊接钢筋网片。

  9.1.8 屋面应按一级防水等级进行防水设计。屋面宜采用结构找坡。防水设计应明确防水构造、节点详图。

  9.1.9 屋面应优先采用外挑或结构下沉式天沟。采用内天沟时,同一排水段应设置溢流措施,天沟内按不小于1%的坡度找坡,天沟内防水层最高点与屋面防水层的高差不得小于150mm。天沟两侧的钢筋混凝土翻边宽度不应小于200mm,高出天沟完成面最高点不少于100mm,翻边应与屋面混凝土整浇。穿屋面反梁的排水孔直径不应小于75mm,且穿梁的预埋管标高应根据排水坡度设置。

  9.1.10 在屋面上安装太阳能热水或光伏系统时,应与建筑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太阳能热水或光伏系统支架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并预留接地接口,连接处应进行防水细部节点设计。

  9.2.1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及配套材料等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9.2.2 用于屋面防水的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9.3.2 卷材防水层泛水高出屋面建筑完成面不应小于250mm, 宜设置防水卷材收口压槽,防水层收口宜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 钉距不应大于400mm,密封材料封边后在上部用金属盖板保护。

  9.3.3 屋面瓦的铺贴必须采取固定加强措施,所有屋面周边檐沟的两排瓦必须用不锈钢钢钉固定,檐沟外侧板上口不得铺贴水泥瓦等装饰瓦(除非采用切实可行且时间久远的固定措施)。

  10.1.1 住宅工程外墙防水设计应根据外墙构造、建筑高度、当地基本风压、年降雨量以及饰面材料等因素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应对门窗洞口、雨蓬、阳台、变形缝、分格缝、伸出外墙管道、女儿墙压顶、飘窗窗台、外挑线脚等细部构造节点加强防水处理。

  10.1.2 优化节能方案,优先采用外墙自保温、外墙内保温、复合保温和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保温系统等,保证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禁止建筑高度大于12m的建筑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和无机轻集料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保温系统参照《浙江省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指南》执行。

  10.1.4 外墙腰线、空调板、设备平台、雨蓬等水平方向有雨水进入的区域,其墙体在板面以上应设置不低于250mm高钢筋混凝土的翻边;后于墙体施工的腰线,其腰线mm高度的墙体也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并同上述250mm高翻边整浇。当住宅底层不设置架空层或室内外高差小于500mm时,底层外墙底部应增设与外墙同宽的钢筋混凝土翻边,翻边高度高出室外地坪完成面不应小于250mm。

  10.1.5 阳台板、空调板、设备平台板、雨蓬等坡向应向外侧,并在坡底设置地漏或排水孔。

  10.1.6 空调板、设备平台等板面宜不低于相邻室内房间楼地面250mm,并应增加防水层。

  10.1.8外墙饰面不得使用大理石、石灰石等较低强度天然石材,住宅工程二层及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幕墙、及隐框窗,三层及以上饰面不得使用EPS、GRC线条、文化石。非低层住宅的三层及以上部位不宜采用石材幕墙。住宅工程外墙采用上述线条、石材、面砖材料时,其下部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绿化缓冲区,出入口位置应设挑檐等防坠设施。

  10.2.1 用于外墙装饰的各种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及相应的检验报告。施工前应检查材料的品种、规格和外观质量。

  10.2.2 保温系统的材料应采用厂家成套供应的产品,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合格,系统所有组成材料应彼此相容并具有稳定性;保温系统材料的生产厂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期内材料系统型式检验报告。设计、施工中必须确保保温系统的完整性,不得随意取消抗裂砂浆及耐碱网布等。

  10.2.3 外墙装饰涂料应采用结合力强、耐候性好的防水腻子, 宜选用吸附力强、耐候性好、耐洗刷、节能环保的弹性涂料。

  10.3.1 外窗台、窗楣及腰线等凸出外墙面构件顶面向外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0%且高差应大于15mm,外挑板顶面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3%,且靠墙体根部处应抹成圆角;当挑出构件凸出外墙面60mm及以下时,底面应做滴水槽;当挑出构件凸出外墙面 60mm以上时,底面应做滴水槽加滴水线,滴水槽可采用成品塑料条或其他金属条设置,且滴水槽两端应留出20mm做断水处理。滴水槽宽度、深度不应小于10mm,滴水线mm,下挂高度不应小于12mm,并应做成鹰嘴式。

  10.3.2 保温层施工前应采用水泥砂浆做基层处理,基层的平整度偏差应控制在4mm以内,当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时,平整度应控制在3mm以内,找平层与基层墙体的粘结强度不应低于0.3MPa。

  10.3.3 保温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的基本要求,保温层与面层应粘结牢固,严禁空鼓、裂缝。保温层应先做样板,待样板的保温层厚度和拉伸粘结强度检测符合要求后,再大面积铺开,施工完毕再检测现场的保温层厚度和拉伸粘结强度是否符合要求。

  10.3.4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实施工程单位应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应经监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11.1.2 窗框与洞口墙体安装间隙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对于外墙外保温墙体的洞口,外窗安装时宜设置室外披水窗台板,室外披水窗台板与外墙间的收口应采取密封措施。

  11.1.3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窗宜优先采用平开形式,外开窗时必须有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或措施。

  11.1.4 外窗应设置可靠排水通道、泄水孔和排气孔,泄水孔外侧应安装防风帽。

  11.2.1 进场门窗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第三方性能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

  11.2.3 外窗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公称壁厚应≥1.8mm,组合窗拼樘杆件主要受力部位基材公称壁厚应≥2.2mm。

  11.3.1 砌体施工时应控制预留外窗洞口尺寸及相邻洞口的位置偏差,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外窗安装前,应对位置偏差进行复核。

  11.3.2 附框宜采用固定片与洞口墙体连接固定,附框固定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附框固定片距角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其余部位的固定片中心距不应大于500mm,固定片与墙体固定点的中心位置至墙体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mm;

  3固定片应采用热镀锌处理,厚度不应小于1.5mm,宽度不应小于20mm。

  11.3.6 窗框与附框的安装缝隙宜采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填塞饱满,溢出门窗框外的发泡剂应在结膜前塞入缝隙内并保持外膜完整。

  12.0.1无障碍坡道应设置合适的基础防止不均匀沉降,明确回填材料、回填要求,并对坡道作整体性结构设计。

  12.0.2底层降板区排水管材宜采用柔性接口机制铸铁排水管;地下室外墙等回填土较深区域排出管应采用柔性接口机制铸铁排水管或基础换填等其他措施预防管道基础不均匀沉降。

  12.0.4住宅工程采用地暖时填充层、保温层、隔离层等的严格按照《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2012。

  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是有效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品质、维护业主(住户)权益的重要措施。现要求你单位按照《绍兴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要求,认真进行本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认真编制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工程的方案,务求实效。设计文件应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实施工程的方案应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于 年 月 日前报我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