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化妆品以毛重申报拉低单价导致漏缴消费税被海关处分_产品展示_小九nba直播

产品展示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化妆品以毛重申报拉低单价导致漏缴消费税被海关处分

  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义乌甲公司以跨境电子商务方法进口运营化妆品产品时,将产品毛重信息作为法定榜首数量向海关做申报,拉低进口产品单价,导致漏缴消费税。经海关核定,甲公司进口化妆品合计304票,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23306.21元,应交纳税款合计人民币5375.91元,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3244.87元。甲公司将法定数量申报过错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以上行为有1、授权委托书、当事企业资料;2、税款计核证明书;3、出库货品清单明细;4、查询笔录;5、《缉私归纳使用体系》查询成果;6、状况阐明等为证。

  据此,甲公司过错申报产品法定榜首数量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榜首款之规则,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则,决议对甲公司罚款人民币0.3万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6〕103号),2016年10月1日起撤销对一般美容、润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仅对高级化妆品征收消费税,税率为5%,征收规模有高级美容、润饰类化妆品、高级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级美容、润饰类化妆品和高级护肤类化妆品是指出产(进口)环节出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润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进口高级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发布)如下:

  2、《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 关于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方针调整履行事宜的公告》进口货品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则填写报关单:(一)化妆品的榜首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产品编码详见附件)(二)包装标示含量以分量计的化妆品,依照净含量申报榜首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分量;依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三)包装标示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依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联系申报榜首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依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四)包装标示标准为“片”或“张”的化妆品,依照产品毛重申报榜首法定数量;依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3、根据《海关法》,进出口企业有向海关依照实践申报的责任,涉案企业未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依照净含量申报榜首法定数量”的规则申报,拉低了化妆品的单价,导致漏缴消费税。根据《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之规则处分。

  注: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具有丰厚的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服务经历,担任多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法专项参谋。居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