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已经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作如下规定: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长江以东、鞍山路以南、扁担河—青弋江—荆山河—沿江高速以西、峨山路以北(扣除一类)、四褐山街道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4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3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2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满1.5米的1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满1米的50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80%购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无力购买的也可以实行承租。
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如可以出售的,在房屋征收时原则上按有关法律法规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房屋征收的补助、奖励和未登记房屋补偿的具体方案,由各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前明确。
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本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1.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证照记载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2.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
3.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办法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的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
4.在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期间,一对夫妻生育一孩(含夭折后又生育的)和结婚未生育的(含生育后夭折的)家庭每户补助100000元。一本户口中两代以上同堂且分别合乎条件的,可分别享受补助。
5.被征收人享有人均10平方米住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6.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格和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向被征收人公告。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
(一)一户补偿人口为一人时,该户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50平方米。其中,丧偶老人的,不再享受其他补偿安置优惠政策;孤儿且未婚(不含离异)的,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选择安置房,可享受其他补偿优惠政策。
(二)各种类型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征收补助,按公布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三)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四)对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住宅房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非住宅房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补偿人口的认定应当以户籍记载的人口为依据,严禁重复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采取将户口迁入征收范围等方法增加补偿。补偿人口认定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户籍记载的人口,包括户籍记载的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的婚出人员,可计入补偿人口。(二)户口迁出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可计入补偿人口;征收规定期限内出生的人口可计入补偿人口。
(三)被征收人配偶、未婚子女(不含离异)户口未迁入且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可计入补偿人口。
(四)因其他原因户口迁出的,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且该户标准补偿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可计入补偿人口,但不享受人均10平方米住房补助和独生子女(含婚后无子女的)补助政策。
(五)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家庭人口少于3人的,按3人计算补偿人口。
(六)2009年3月1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发布后,被征收人有两处以上住宅房屋的,征收时应合并计算;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8〕64号)的,也应合并计算。
(七)补偿人口应结合户籍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来认定。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出示证明;未享受过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证明。
(八)被征收人应当对补偿人口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提供住宿产权有关的资料真实性等作出书面承诺。
被征收房屋均经三榜公示并确认。一榜由居委会(村委会)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政府在《芜湖日报》、《大江晚报》或芜湖房屋征收网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的主要内容:1.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有效证照、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等相关信息;
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照房屋应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图(数字化测绘图、航拍图、卫星遥感图片)予以确认。对建造年代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书面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3人以上知情人证明,三榜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后补偿。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征收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已经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梁柱、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砖墙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预制或现浇楼地面,平屋面或瓦屋面,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8米(含8米)以上,有水、电设施。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4.5米(含4.5米)以上8米以下,有水、电设施。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小于4.5米,有水、电设施。
不规则木或竹屋架,各类屋面,竹、木板或土墙,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有电。
长江—赤铸山西路—芜宁铁路—皖赣铁路—弋江中路—青弋江—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
1级:长江—地方铁路—长江大桥引桥—弋江中路—赤铸山东路—扁担河—神山路—海晏路—青弋江—松元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大工山路—长江(扣除该范围内一类区域)
1级:①长江—北边界—东边界—沿江高速—芜宣高速—梦溪路—北京东路—芜屯路—规划道路—沿江高速—扁担河—飞翔路—芜宁铁路—芜湖东站—中兴机械北道路—九华北路—鑫龙电器北—港湾路—凤鸣湖南路—汽纬一路—银湖北路延伸段—规划道路—长江北路—新电厂北—长江
大工山路延伸段—青弋江—南边界—峨溪河—漳河—滨河路—湾石路—竹港河—荆山河—大工山路延伸段
六、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 36 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有相应出入通道(楼梯、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房屋天面上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征收时,结合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计算补偿。
1.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30%折算面积;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20%折算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1)依坡地、凹地建筑的房屋,其架空部分有围护结构的空间层,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2)依坡地、凹地等建设的房屋,其房屋的架空部分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补偿金额。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阳台、走廊征收时,按下列比例折算成房屋面积计算补偿:
全封闭阳台、有柱和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70%计算补偿;未封闭阳台、无柱和无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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