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建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部分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化个人住所告贷中住所套数确定规范的告诉》(建房〔2023〕52号)文件精力,现对周口市住所公积金告贷方针中“认房不认贷”规则内容做如下调整。
一、告贷人及爱人,原需户籍地不动产挂号中心出具的个人房屋信息查询状况表,调整为由购房地不动产挂号中心出具,无成套住所记载的确定为首套房,有出让记载的不确定为家庭住所的套数。
二、告贷人及爱人个人征信陈述中已结清的商业住所按揭告贷记载,不确定为家庭住所的套数。
四、制止向购买被确定为家庭第三套住所的告贷申请人受理和发放住所公积金告贷。